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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JURAN QUALITY CONSULTANTS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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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质量体系认证诌议 认证,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出版的《认证的原则与实践》中规定共有八种形式,但在世界上最为通行的则是产品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已发出质量体系认证证书45000多张。 质量体系认证依据的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87年发布的ISO9000族标准(具体认证标准为:ISO9001、ISO9002和ISO9003)。虽然该系列标准发布才短短几年,却有近七十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在积极推行。我国不失时机的将它转化成国家标准(GB/T19000-ISO9000),并大力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已经成为世界上质量管理的新热点,国际化的大趋势。 二、问题的提出 深圳毗邻香港,不仅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也是一个以发展外向型经济为主的新兴城市,据统计全市外销产品的企业就有12000多家,其出口产值占工业总产值50%以上。面对国内外严酷而激烈的市场竞争,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引起广大企业的重视。为此,深圳市技术监督局自1988年以来一直致力于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宣传及推行工作,积极引导并帮助企业学习和实施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我市已有近三十家企业积极通过了质量体系认证,有近两百家企业正在积极推行,尤其在建筑、建材行业建立推行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工作系统方面也有可喜的突破,形成了初步的格局。深圳的成功不仅吸引了不少内地企业和管理部门前来取经,而且还吸引了不少境外咨询及认证机构前来淘金,试图开拓并占领这个市场。然而,由于企业对境外一些认证机构缺乏了解,对其质量体系认证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认识不足,加之一些宣传上的误导,而由盲目信从或至上当受骗,或至费用惊人,致使国家和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为了使各大企业对质量体系认证即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认识有所了解,对质量体系认证的权威性及有效性等有所认识,有必要对当前在认识上普遍存在的问题加以讨论和澄清,希望能起到正确导向作用。 三、什么是质量体系认证 质量体系认证在国际上亦称为企业认证,质量体系注册,质量体系评审,质量体系审核等。在我国,质量体系认证指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并授权的认证机构依据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申请认证的单位进行审核确认,并以注册及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其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第二章第九条中对认证的管理、认证的方式以及认证的对象等给予原则性的规定,并明确了质量体系认证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 四、对ISO认证的误解 “ISO9000是打开世界大门的金钥匙”、“ISO9000是通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如不获得ISO9000认证证书产品就不能进入欧洲统一市场”等等说法,在深圳经常可以听到,并广为传播,因此引起企业普遍性的恐慌和忧虑。然而,实事并非如此。据了解,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颁布没有获得ISO9000认证,产品就不能进入其市场的法令。值得注意的是,当今世界上开展质量体系认证的国家才32个,建立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国家也只有十多个。ISO9000系列标准及其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如何,最终还要体现在需方(客户)是否承认上,要占领国内外市场主要还要靠产品质量及适销对路。因此,ISO9000认证是不能泛泛称为“打开世界市场大门的金钥匙”或“通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的。 五、对采用ISO9000的模糊认识 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导则3和导则21以及我国《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采用某一国际标准的原则按照等同、等效和非等效三种方式将其转化为我国标准,然后再加以实行,而决不允许使用任何未经转化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GB/T19000实际上就是我国的ISO9000系列标准。但是 长期以来,由于正确的宣传不够,加之受香港其“特殊地位”只能实施ISO9000的误导和影响,以致在深圳也产生了“直接采用ISO9000”、“按ISO9000进行认证”等模糊认识和错误做法,不仅影响了我市GB/T19000系列标准的正常推行,甚至那些已获得国外认证机构ISO9000认证的企业,在今后获得国家承认以及国外互认上还遗留着是否被认可这类十分棘手的“原则性”问题。因此,企业在建立质量体系认证时,必须清楚在我国进行质量体系认证时,只能使用GB/T19000系列标准,而不能直接使用ISO9000的原文或译文本的原则。 六、质量体系认证的自愿性 质量体系认证和安全认证不同,企业可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自愿原则,在需要时向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有关认证申请。所谓自愿原则就是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我决定是否提出质量体系认证;可按自己的意愿选择合适的认证机构;可自己确定按哪种质量体系标准(GB/T19001或GB/T19002或GB/T19003)实施认证,这是企业的自主权,其它任何组织或机构都不得干涉。可是,据不上企业反映,有的单位或组织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企业提出质量体系认证的要求,这不仅违背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关于ISO900系列标准的自愿采用原则,而且也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七、质量体系认证的权威性及有效性 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认证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国标准的制定、颁布、贯彻、实施和开展认证的工作等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国家技术监督局已经按照国际准则ISO/IEC40号指南制定了《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并按此标准考核认可了广东质量体系认证中心(含深圳分中心)、上海质量体系认证中心、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6个具有合法性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除我国以外,目前已有十几个国家也建立了相应认证管理制度,而这些国家的共同特点是,每个国家只有一个负责认证管理的机构,并由这个认证管理机构授权给一些具备条件的认证机构来开展本国的质量体系认证(如美国的RAB,英国的NACCB等)。 由于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国际权威性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或组织,因此各国在开展各自认证基础上,只能通过和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或双边、多边协议等形式来取得相互之间的认可。因此我国一些请国外认证机构进行质量体系(ISO9000)认证的企业,其证书有效范围也只有在发证国及其有互认关系的国家有效。如果国外认证机构没有获得本国认证管理机构认可并授权的话,那么用大量劳动及外汇换来的这类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将行同一张废纸一文不值。 八、结语 世界著名质量管理专家费根堡姆博士最近指出,由于全球性市场竞争,客户价值观的转变以及经济上的巨大压力,已成为当今质量工作的三大动力,只有不断地改进质量,不断地推行质量管理才能提高其企业竞争能力。以质量为纽带的全面管理已成为当今世界新的“竞争规则”。按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并进行认证,不仅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而且也是提高产品质量、完善管理体制的有效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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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于《ISO9000论坛通讯》1994年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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